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子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儿媳不是公婆财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法律鼓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
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当前我已进入程度相对严重的老龄化社会,加之由于上世纪后期计划生育基本策的实施,现阶段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如果不做出相应规定,各人自扫门前雪,势必对独生子女造成过重的养老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千万不要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儿媳女婿就可以不赡养公婆岳父母!
因为尊老爱幼自古以就是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民法典明确鼓励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也就是说,民法典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儿媳女婿等姻亲对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但相互制约的法律条文,其实已经包含这种义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道义上其实已经存在!
至于儿媳不是公婆财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的法定继承人等条款,和上述内容其实同属一个道理!因为物权法涉及到婚前婚后财的公证归属问题,上述说法貌似正确合情合理,但不要忘了有关继承的顺序问题,排在第一顺序的人,第一位就是配偶!也就是说,只要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那么相应的,他们的配偶儿媳和女婿这些姻亲,相应的也就间接获得了继承权!
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细胞,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等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前提。无论是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还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靠良好的家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维持的,是靠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优良的传统惯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个人素质维持的。当依靠这些因素不能达到目的时,法律法规起到一个限制约束规范的作用。